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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的推广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1/4/20 15:16:44 浏览次数:2086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遵循哪些原则 
  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哪些模式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民间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其研究、引进、开发成果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评定鉴定通过后,可以自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群众性科技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员和农业劳动者在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有哪些规定
  按《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组成部分,规定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任务是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推广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展他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二是规定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支持他们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对在生产中采用先进技术的农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的销售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强调农民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采用农业技术,用强制采用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有哪些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乡()农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如何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10%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5%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农业技术推广有哪些奖励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表彰奖励为推广农业技术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可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农业技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特别奖、纳入科技奖励范围管理。

推广农业技术哪些形式可实行有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为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民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规定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并责成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中规定: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1、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2、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3、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4、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6、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7、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如何申报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
  1、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中报; 
  2、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3、县以下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4、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51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哪些项目不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凡已获得国家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对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中弄虚作假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奖。不准以任何借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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